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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谈判药品在各省相继落地

时间:2017-12-15 15:02:51

*谈判药品在各省相继落地

养生之道网导读:业内相关人士表示,尽管各地情况不同、药品纳入不同医保合规报销范围不同,但在这些省(区),乙肝、肺癌患者至少已经或将要享受到医保政策的红利;地方的探索和实践......

从近日召开的全国药政工作会议上获悉,*谈判药品价格公布后,各地纷纷行动,结合当地医保筹资进行测算、评估,力争实现很大惠民效果。

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郑进表示,实行*价格谈判,合理降低专利药品和*生产药品价格,有利于提高药品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,增强人民群众对医改的认同感、获得感。对于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,促进医疗、医保、医药“三医联动”意义重大。该省已决定先期将*谈判药品纳入新农合及大病保险合规报销范围,直接惠及广大农村地区患者。

云南省明确要求,*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集中挂网,从挂网之日起,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诊疗需求,按挂网价格或相关政策规定,优先采购和使用谈判药品。对3个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的*谈判药品,要严格按规定实行报销,并进行重点监测,适时对新农合基金运行的影响进行测算和评估。

海南省、广西壮族自治区、黑龙江省将谈判药品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,辽宁省发文要求各地(市)要在6月底前,将*谈判药品纳入新农合及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。此外,海南省还将*谈判药品的使用权限下放至乡镇卫生院,经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,各市(县)可确定1-2家卫生院,实行按病种付费,不按限费医疗政策执行,且不纳入药占比。

实际上,在*谈判开始前,一些地方已在探索通过不同保障形式将部分*谈判药品纳入当地医保(新农合)报销范围。这些省(区)有内蒙古、黑龙江、浙江、湖南、广西、西藏、甘肃、青海、宁夏、新疆。

业内相关人士表示,尽管各地情况不同、药品纳入不同医保合规报销范围不同,但在这些省(区),乙肝、肺癌患者至少已经或将要享受到医保政策的红利;地方的探索和实践也证明,实现*谈判药品与相关医保政策的衔接,并非难之又难的事,关键是有担当,真抓落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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